发布时间:2021-10-11 09:35:42 来源:滨海清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到日常考核与述职评议相结合,实现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党组织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党建工作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述职评议两部分。
第五条日常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各党支部本季度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制定季度考核评分表,包括党支部基本情况、党员集中培训、党费缴纳、“三会一课”、集体学习、主题党日活动开展、组织生活会、党务公开等内容。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各党支部全年党建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具体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包括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参加上级党组织活动、开展年度基层党建民主评议等内容。
第六条述职评议按照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召开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主要从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机关党委负责党建工作考核的全面统筹和考核结果评定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落实。
第八条机关党委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组建考核小组、制定评分细则、汇总考核成绩、提交考核结果等工作。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兼顾工作效率,机关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党支部党务干部参加。
第九条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评议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现场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述职评议成绩。
第十条党建考核总分实行百分制,按照日常考核、述职评议各占50%的比例,对考核成绩进行核算。
日常考核各项所占权重分别如下:第一季度,15%;第二季度,15%;第三季度,15%;第四季度,15%;年度考核,40%。
第十一条机关党委办公室汇总日常考核和述职评议成绩,形成各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和排名,拟定考核结果意见,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结果每季度在机关党支部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经各党支部签字确认后,作为委机关绩效考核基础工作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党建工作考核综合得分和排名作为确定各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评价等次的重要依据。“好”“较好”“一般”“差”各等次的比例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确定。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等次经机关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委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参加述职评议的党支部书记被问责且尚在影响期内的,对个人抓党建情况不确定“好”“较好”等次;因党建工作落实不力,基层党组织受到问责通报的,或者述职的党支部书记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党支部书记确定为“差”等次。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导向作用,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评价等次为“好”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评价等次为“一般”“差”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市、区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党支部党建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五好党支部”、相对后进党支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类评优评先人选向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较好的党支部倾斜,向基层一线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