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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1 10:36:3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旗帜鲜明弘扬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改革开放精神,鼓励敢闯敢试、勇于担当的行为,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充分激发二次创业热情,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市委《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干部,以及法定机构、国有企业、村(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免责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尽责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有关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容错免责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免责坚持四个原则:

(一)事业为上、反对无为。注重正向激励,实行各部门各单位目标任务量化考核奖惩机制,让干部有干头有盼头。坚持对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处理明显重于在实干中出现失误的情况,释放“可容工作过失,不容懒政怠政”的强烈信号。

(二)严管厚爱、宽容失误。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旗帜鲜明地支持和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应容尽容,真正卸包袱、减负担。

(三)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区别对待、一事一议,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不划硬杠杠,不越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

(四)集体决定、严格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容错免责,坚持公开透明、民主科学决策。

第五条 容错免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综合评价各种因素影响,辩证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准确把握“六看”标准:

(一)看性质:分清是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看依据:分清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还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或者对政策故意曲解、随意变通。

(三)看动机:分清是出于公心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看履职:分清是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还是没有竭尽全力积极作为造成损失。

(五)看程序:分清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调查研究、集体决策、请示报告等必要程序,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无视程序;是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还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

(六)看态度:分清是真心反省、及时补救、主动纠错,还是消极应对、敷衍放任、坐视不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免责:

(一)在推进建设世界一流产业创新中心攻坚行动中,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金融创新集聚区,用好管好“两个一千亿”专项资金,提升产业层级、推动产业重构,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可预见因素或者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二)在打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攻坚行动中,努力推动世界一流港口、绿色港口建设,积极主动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但由于外在因素或体制机制限制,出现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尖刀团”攻坚行动中,努力推进法定机构改革、自贸试验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关效能改革、市场化投融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重点领域改革,勇于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改革样板,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制三化”改革,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采取场景式审批、智能化审批、信用承诺式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等便利化措施;对新出现的经营模式和业态给予行业许可和资金支持,加强事后监管防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在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先导区攻坚行动中,努力加强前沿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积极引进、培育“航母级”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高科技产业重大研发平台和龙头企业研发中心,但由于对前沿科技发展趋势判断不准,以及市场变化、外地竞争等因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在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建设,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争取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进行先期投入或者给予政策优惠,但因市场风险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七)在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化海滨城市攻坚行动中,完善海滨城市发展布局,打造疏港交通与城市交通协同有序、集疏运结构合理、港城共同繁荣发展的综合交通网络,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在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和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过程中,为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总体要求,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果断措施,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在全面提升民生服务水平攻坚行动中,努力打造教育和医疗高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为保护群众和公共利益,敢于决策、攻坚克难,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在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等各类风险中,积极担当作为,但因客观因素、工作方法等问题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置涉及安全生产、拆迁拆违、民族宗教等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棚户区改造、农村城市化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为顺利推进工作,临机决断、主动揽责,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解决信访积案、督查督办、涉法涉诉疑难复杂案件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因时过境迁等原因,已无法按正规程序解决,为防止造成更加不利的局面,果断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焦点,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打造人才特区攻坚行动中,努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强化人才住房保障,积极探索创新,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三)在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未明确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实施后与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执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与其他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城市规划、人才引进等工作中,借鉴深圳、上海浦东等先进地区做法,突破现有规范,出现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减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由于失误、错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但同时又有较为突出立功表现的。

(三)失误、错误发生后,能够诚心悔改,主动向组织说清情况,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态度诚恳,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免责:

(一)在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承接市政府下放滨海新区审批权限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在支持自贸试验区、各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的。

(二)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以及造成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五)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六)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造成损失,未采取积极改进措施,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七)明知违纪违法依然我行我素,政策规定有明确限制仍然故意违反,或者假公济私,为个人、亲属、他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予免责的情形。

第三章 自贸试验区和各开发区容错免责

对自贸试验区和各开发区的容错免责,除上述情形之外,采取相对宽泛的标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免责:

(一)在抢占产业链制高点,大力扶持智能科技、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5G、融资租赁等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制定优先发展政策,采取特殊支持手段,现有制度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或虽有限制性要求,但与形势发展相脱节的。

(二)在深化改革中,采取首创性、重构性、颠覆性制度创新,对现行体制机制有较大突破,成功实施可较大幅度促进发展,但存在一定风险的。

(三)为进一步树立市场化理念、实行市场化管理,积极推进优化机构人员、改革考核方式、实行绩效薪酬、实施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放权赋能减负等工作,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因顾全大局而损害小部分群体利益造成失误、引发信访等情况的。

(四)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尽快实现项目落地、投产、增资和高端(特殊)人才引进等,在土地出让、启动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和保障,对积极推动项目引进和建设的投资商、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一定程度政策激励、资金奖励,或者对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兼职兼薪等奖励性措施,但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立足自贸试验区和各开发区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为大力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加快前沿新兴产业引育,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或者各开发区对专职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的差旅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保障工作的原则,结合招商引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补充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把关;或者一事一议、多事一议,由所在部门提出,报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或者各开发区党委审批。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容错免责工作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问责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容错免责申请、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容错免责的启动。

(一)问责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当主动考虑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免责或者减责。

(二)党组织、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如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和条件,问责部门应当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及时告知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可在问责部门告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问责部门提交《容错免责申请》,申请应包括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有关事实、申请容错免责依据、免责建议等。

第十三条 容错免责的调查核实。

(一)问责部门受理申请后,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调查组要全面梳理汇总与判定容错免责有关的证据材料,写明调取过程和来源,加盖公章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全面听取相关党组织、单位、领导、同事、服务对象和干部本人的意见,形成调查笔录或者谈话记录。必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等出具书面意见。

(三)调查组综合分析调查核实获得的信息,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要素,并与被调查对象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四条 容错免责的认定。

(一)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调查组报问责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问责部门权限内的事项,可直接作出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决定;需要同级党委(党组)审定的事项,问责部门提交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审议决定。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问责部门领导班子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容错免责意见,经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容错免责的告知。

容错免责结论应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调查对象及所在单位党组织。

对从轻、减轻处理的,应在处理决定中予以体现。对予以免责的,应向提出申请的党组织和个人印发《免责决定书》,一般应包括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的事实、免责依据、免责结论、批准机关等。

第十六条 对予以免责的,问责部门依规停止执行处理程序,免于追责,并将《免责决定书》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被问责对象对处理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作出结论的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容错免责结论的执行。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作出容错免责结论的问责部门一般应当以会议、通报等方式将有关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激发担当作为创新竞进内生动力。

(一)激发初心使命原动力。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将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

(二)注入思想作风新动能。强力推动思维理念、工作作风、服务态度“三个转变”,促使广大干部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担当尽责的奋斗精神和“向群众汇报”的公仆精神,彻底打开脑袋上的“津门”,追求卓越、敢闯敢创,促进各级干部在思想作风上来一场自我革命。

(三)锤炼攻坚克难硬本领。积极主动为干部赋能,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帮助干部固好根本、补好短板、强好弱项,念好“五所大学”,练就能担当的铁肩膀。

第二十条 鲜明树立以业绩论英雄的选人用人导向

(一)准确把握好干部标准。落实好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严把政治首关。强化实践实干实效导向,以办成事为标准,大力提拔重用政治过硬、肩膀过硬、能力过硬、业绩过硬的干部。对在关键时刻、重大任务、突发事件、斗争一线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干部,打破常规、大胆使用。

(二)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坚持大视野、大格局、大气度,积极探索干部选任在更大范围统筹调配使用的办法,打破干部地域分割、部门所有、系统限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切实把最优秀的干部放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做到“天下才、滨海用,滨海才、统筹用”。

(三)注重知事识人。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把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工作业绩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基本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不称职的大胆作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大力表彰宣传担当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该奖励的及时奖励,符合条件的及时选拔使用,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树立“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

第二十一条 精准科学实施问责。

(一)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范问责,没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未经授权严禁实施问责。要坚持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深入了解事情原委,综合考虑干部任职时间、错误行为与造成结果的因果关系,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及问题产生的客观因素,确定是否问责。

(二)坚决防止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等问题,避免“逢文必带”的泛化式问责、“躺着中枪”的职能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的计时性问责、只为舆情降温的灭火式问责、对困难不闻不问的机械式问责等。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三)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大力推行“八小时之外”干部家访制度,慎用善用函询,多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虽予以免责,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满怀真情关心关爱干部。

(一)加大落实关心关爱干部政策措施力度,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带薪休假、定期体检、待遇保障等制度,科学配置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减少干部节假日加班,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开干部心结,及时援助家庭困难干部,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真正让干部安心、安身、安业。

(二)让“跌倒”的干部重新站起来。严格落实《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受到处理或者处分党员帮扶回访工作办法》,帮助受处理干部重铸忠诚、重塑形象、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平等对待受处理的干部,不贴标签,不搞靠边站、边缘化。对知耻后勇、振奋精神、勤勉工作,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及时大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严肃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或恶意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挽回声誉,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大力宣传容错免责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支持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防错纠错机制。

(一)实行容错免责清单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梳理需要容错免责的事项清单,对实行容错免责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针对性强的防控措施,报问责部门备案。

(二)持续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对不敢担当、不抓落实、庸碌无为、贻误发展的干部特别是部门、单位一把手,该降免职的降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问责的严肃问责。加强制度建设,厘清职责边界,坚决杜绝遇到问题往上推、落实责任往下移、滥用属地管理等“责任甩锅”问题,坚决防止工作缺位、错位、越位。切实为基层减负,坚决防止“痕迹主义”问题,坚决克服“忙忙碌碌的形式主义” “勤勤恳恳的官僚主义”,让干部集中精力抓落实。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针对因职能交叉、职责重叠、权责不清等引发的办事推绕拖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可向区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其督促解决。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完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评估制度,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听证等方式加强事前评估,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对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又拿不准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由主管区领导按规定集体研究后,提交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论证,报经区委常委会集体审议决定。

(四)在容错免责的同时必须及时纠错,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同级党委(党组)应及时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出问题所在,督促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严明纪律规矩。

(一)容错免责机制不是无原则、无底线的包庇和纵容,更不是“乱为者”的“挡箭牌”和违纪违法的“保护伞”,必须坚守原则和底线,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

(二)容错免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调查处理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问责部门对容错免责的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的,应当提出容错免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故意庇护、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举措。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委办2016年11月1日印发的《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和2017年7月20日印发的《滨海新区干部容错免责评审工作细则》同时废止。